刑事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的犯罪情形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08 17:10) 点击:539 |
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合法权利,保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是有意伪造证据,对证据不真实的情况并不知情,证据虚假的原因是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造成的,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由于工作上的失误造成的,则不构成犯罪。 依照刑法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毁灭、伪造证据方式妨害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即犯罪手段恶劣、严重妨害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以及造成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以毁灭、伪造证据方式妨害刑事诉讼的犯罪具体包括三方面行为: 1.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具体包括两种行为。一是采用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威胁证人或者以金钱、物质利益等好处诱使证人改变过去按照事实提供的证言;二是以威胁、引诱手段指使他人为案件作虚假证明,提供伪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要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2.毁灭、伪造证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己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予以毁灭,包括烧毁、丢弃、撕掉、涂抹等,使其不能再起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或者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己制造假的书证、物证等,以隐瞒案件的真实情况,使犯罪人免予刑事追究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3.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策划、指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当事人共谋毁灭、伪造证据,以及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帮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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