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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应一致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8 17:07)    点击:550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委托下列人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虽然同属于辩护人,但依据《刑诉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要多于其他辩护人,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而其他辩护人开展上述诉讼活动须经检察机关许可(《刑诉法》第36条一款);2、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而其他辩护人开展上述诉讼活动须经人民法院许可(《刑诉法》第36条二款);3、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而其他辩护人却没有这一权利(《刑诉法》第37条)。

  有人认为,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应该一致。因为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责相同,都是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公平角度而言,两者的诉讼权利应该相同;况且,从实践看,其他辩护人的法律知识和辩护经验大多没有辩护律师丰富,更需要事先了解案情,熟悉诉讼材料。因此,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理应赋予其他辩护人与辩护律师同等的诉讼权利。

  对于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在身份、法律义务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因而两者的诉讼权利不应一致。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两者身份看,律师是一类特殊的法律群体。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身份的取得,需要经过严格的考试、考核程序。而其他辩护人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两者相比较,辩护律师具备更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会自觉维护法律的统一,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从两者承担的法律义务看,辩护律师的法律义务相对要多得多。作为一名法律执业人员,辩护律师除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之外,还必须在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规范之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否则要承担吊销执业证书、停业整顿等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其他辩护人却不需要承担的这么多的法律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辩护律师应当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利!

  (三)从辩护律师多于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内容看,

  综上,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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